我們先來看創世記的經文怎麼說?「耶和華神說:「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,能知道善惡。…」」(創世記 3:22, 和合本) 當我們說到兩者相似時,一定有相同的地方和不同之處,要不就是完全相同或是完全不同。祂是說現在那人與我們相似,那麼以前就是相同的,這是因為「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,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。」(創世記 1:27) 在起初創造時,他們的眼睛未開,和神的形像相同,神的標準就是他們的標準,因此相同。
我們現在來看改變在那裏?當他們不順服神而犯罪時,「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,…」(創世記 3:7) 於是他們就和神相似了。相似點在那裏,就是「…能知道善惡。…」(創世記 3:22) 除去這一點,其餘的部份還是相同的。我們知道,邏輯有兩個部份,就是邏輯推導和作為輸入的公理,邏輯推導是客觀的,不會因為他們的眼睛明亮而改變,所以聖經是說我們和神的邏輯推導相同。那麼惟一因眼睛明亮而有的改變,就是他們自己能知道善惡,也就是說,他們有了自己的標準來判斷善惡, 不再有和神的一致標準。在邏輯上那一致的標準,就是在神形像中的神的公理。
當眼睛明亮後,各人就有了自己的標準(看見),我們稱之為個人可變的公理(或簡稱為個人公理),作為他們在邏輯上的決定如何做事的輸入點。因個人可變的公理不同,雖然邏輯推導是相同的,還是會因有個人不同的可變的公理的輸入,而對同一件事產生不同的決定,這就是邏輯。
個人的公理是可以改變的,看到這點,我們就先從一個簡單而沒有別的因素介入的例子開始,來進一步闡述邏輯,也就是開始時簡單的問,殺人是不是惡的?一般人在個人的公理中認為殺人是惡的,就因此而不殺人。但對食人族而言,殺不同族的人是善的,他們的邏輯推導要他們做善的事,就因此有個人可變的公理而殺不同族的人。又譬如說,一個精神有病的人,他個人的公理會瞬息萬變, 雖然邏輯推導是相同的,但因輸入的不同,而在不同的時候就會有不同的決定。
神有絕對的主權,祂可以隨時隨地開我們的眼睛,當神開我們的眼睛時,我們能看見更多的事情,個人的公理會因此而改變。譬如說,當「以利沙禱告說:「耶和華啊,求你開這少年人的眼目,使他能看見。」耶和華開他的眼目,他就看見滿山有火車火馬圍繞以利沙。」(列王紀下 6:17) 那少年人原來的個人公理中沒有滿山的火車火馬圍繞以利沙,現在他知道的確是有了,他個人的公理就更新改變了,新的個人公理就包括了滿山有火車火馬圍繞以利沙。
既然我們和神的邏輯推導相同,那麼很明顯的,不同點就是在個人的公理和神的公理不同。舉個例子來說,神可以隨時隨地行神蹟,而我們最多是行神蹟的管道。但因為我們和神的邏輯推導相同,神就可以用開我們的眼睛來引導我們,去改變我們個人的公理,而導致有不同的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