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60 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 – 可(10)1-12 (旋風著)

           看這個爭議性的問題,我們必須從根本說起,也就是從基督徒都相信「新舊約都是神所默示的」看起。因為神不是模稜兩可的神,所以「神藉著聖經告訴我們是一致的」。也是因默示的緣故,我們「不會把聖經的話打折扣」。 基於這兩個原則,當三位一體的神開我們的眼睛時,我們會看到一般沒有看到的事情,在這篇文章中,我們會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點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首先,我們看看包含這句話,「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」的經文,並建議從「神藉著聖經告訴我們是一致的」來看聖經怎麼說。第二,為了達到這個目的,我們來看這段經文提到的,摩西律法是說可以單方面休妻,但耶穌說得很清楚,「…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。」(馬可福音 10:5) 神原先的設定是如耶穌所說, 「…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(馬可福音 10:9) 第三,我們知道大衞是合神心意的人,但聖經記載了神仍允許撒但試探他,讓他面對真實的自己。其中之一是導致了大衞犯姦淫,和隱瞞事實而藉刀殺人,雖然神用祂的絕對主權赦免了他的死罪,但懲罰難免,我們會很簡潔的提到這事。從神赦免他的死罪上,我們就知道大衞的情況是從律法的審判中的一個特例,所以我們讀經時一定要把特例從一般的原則中分別出來,這就和我們討論的主題,「…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(馬可福音 10:9) 有關了。第四,為了看到特例和一般情況的區別,我們就接著分享了妓女喇合的事情。聖經明白的記錄了她的說謊,但衹稱贊了她的信心,因聖經明說了不可說謊去認撒但為父,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特例。因為這衹有一個能一致的解釋,就是神有絕對主權可以赦免大衞的死罪,祂也赦免了喇合說謊的罪,所以聖經衹提到了她是信心的榜樣。最後,我們就先檢驗一下,傳統絕對不可離婚的觀念是從那兒來的,和其不符合聖經的地方在那裏。簡言之,不可離婚是一般的情況,當是特例時,是應該順服神而離婚的。

 1. 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

          「耶穌從那裏起身,來到猶太的境界並約旦河外。眾人又聚集到他那裏,他又照常教訓他們。有法利賽人來問他說:「人休妻可以不可以?」意思要試探他。耶穌回答說:「摩西吩咐你們的是甚麼?」他們說:「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。」耶穌說:「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。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,神造人是造男造女。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到了屋裏,門徒就問他這事。耶穌對他們說:「凡休妻另娶的,就是犯姦淫,辜負他的妻子;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」(馬可福音 10:1-12)

           同樣的一件事情在馬太福音 19:3-9 也有記載,接著就加上了這段,「門徒對耶穌說:「人和妻子既是這樣,倒不如不娶。」耶穌說:「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,惟獨賜給誰,誰才能領受。因為有生來是閹人,也有被人閹的,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。這話誰能領受,就可以領受。」」(馬太福音 19:10-12) 的確,衹有能領受的人才會因天國不結婚的。保羅說得很清楚,「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,帶着一同往來,彷彿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,並磯法一樣嗎?」(哥林多前書 9:5) 所以保羅那時是絕對沒有結婚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這是一段有爭議的經節,尤其是我們的看法和傳統的觀念很不相同,所以我們要詳細的看看聖經是怎麼說,因為「神藉著聖經告訴我們是一致的」。

2. 摩西的律法和神的安排

           首先我們來看看摩西的律法是怎麼說的,「人若娶妻以後,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,不喜悅她,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,打發她離開夫家。婦人離開夫家以後,可以去嫁別人。後夫若恨惡她,寫休書交在她手中,打發她離開夫家,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,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,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。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。」(申命記 24:1-4)

     經文說,休妻是單方面的,那時猶太人的社會是不可以休夫的,並將其後的規定也明說了。但耶穌說得很清楚,「…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。」(馬可福音 10:5) 這和神原先的設定是不同的,因為「…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(馬可福音 10:9)

           神原先的設定在創世記說得很清楚,「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(H6763)造成一個女人,領她到那人跟前。那人說:「這是我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,可以稱她為『女人』,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。」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(創世記 2:22-24) 是的,亞當知道,夏娃是從他身上取出來的 H6763 構成的,二人要成為一體後,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創造時的亞當。至於H6763這個字到底要如何翻譯,我不知道,但絕對不能翻作肋骨,因為這個字在別的場合中從沒有這樣被翻譯作肋骨過。以前在「2146 創造亞當和造夏娃及其成為一體  – 創(2)4-25」中的「3. 夏娃非由肋骨造成的原因和夫妻成為一體」,我們引用經文詳細的討論過這點,請到到『 https://a-christian-voice.com/ 』的網站後,按『對屬靈生命的瞭解』,找到這篇文章。

3. 大衞犯姦淫和殺人,死罪雖免但懲罰難免

           首先我們來先看看大衞,他是合神心意的人,舊約是這樣說的,「…耶和華已經尋着一個合他心意的人,立他作百姓的君,…」(撒母耳記上 13:14) 不久之後,撒母耳就膏了大衞。新約更是明說,「既廢了掃羅,就選立大衞作他們的王,又為他作見證說:『我尋得耶西的兒子大衞,他是合我心意的人,凡事要遵行我的旨意。』」(使徒行傳 13:22)

           從聖經的記錄中,我們看到在大衞的一生中,經常有神超自然的眷顧。譬如,「非利士人又上來,布散在利乏音谷。大衞求問耶和華。耶和華說:「不要一直的上去,要轉到他們後頭,從桑林對面攻打他們。你聽見桑樹梢上有腳步的聲音,就要急速前去,因為那時耶和華已經在你前頭去攻打非利士人的軍隊。」大衞就遵着耶和華所吩咐的去行,攻打非利士人,從迦巴直到基色。」(撒母耳記下 5:22-25) 但是神仍允許撒但試探他,讓他面對真實的自己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譬如,在他晚年數民的事上。「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,激動大衞數點他們。」(歷代志上 21:1) 所以神仍允許撒但試探他。有人可能會提到這節經文,「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,就激動大衞,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和猶大人。」(撒母耳記下 24:1) 所以是到底誰激動大衞?是撒但,是耶和華允許牠這麼做,就猶如約伯記所說一樣,「耶和華對撒但說:「凡他所有的都在你手中,只是不可伸手加害於他。」…」(約伯記 1:12) 撒但所作所為,絕對不能超過神所允許的。而且每一次都要求神的許可,「撒但回答耶和華說:「人以皮代皮,情願捨去一切所有的保全性命。你且伸手傷他的骨頭和他的肉,他必當面棄掉你。」耶和華對撒但說:「他在你手中,只要存留他的性命。」」(約伯記 2:4-6)

     其他的試探如,「一日,太陽平西,大衞從牀上起來,在王宮的平頂上遊行,看見一個婦人沐浴,容貌甚美。大衞就差人打聽那婦人是誰。有人說:「她是以連的女兒,赫人烏利亞的妻拔示巴。」大衞差人去,將婦人接來。那時她的月經才得潔淨。她來了,大衞與她同房,她就回家去了。於是她懷了孕,打發人去告訴大衞說:「我懷了孕。」」(撒母耳記下 11:2-5) 大衞犯了姦淫。

    請注意,那時她的月經才得潔淨,怎麼會有懷孕的可能?撒但不能做的,這是神的工作。大衞那時顯然沒有意識到這點,衹想掩蓋這件事情,以致於尤有甚者,他「…借亞捫人的刀殺害赫人烏利亞,又娶了他的妻為妻。」(撒母耳記下 12:9) 在一般的情況下,在耶和華的眼中,這絕對是死罪。

     但「…拿單說:「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,你必不至於死。」(撒母耳記下 12:13) 神用祂的絕對主權赦免了大衞的死罪,但是神很公平,他也受到了處罸,就是「只是你(大衞)行這事,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,故此,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。」(撒母耳記下 12:14) 而且,「…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。」(撒母耳記下 12:10) 又「耶和華如此說:『我必從你家中興起禍患攻擊你,我必在你眼前把你的妃嬪賜給別人,他在日光之下就與她們同寢。你在暗中行這事,我卻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、日光之下報應你。』」(撒母耳記下 12:11-12) 他受的處罸是非常大的。

    他是合神心意的事在先,然後神允許他被試探,他也為數民和拔示巴事件,在今生已受到處罸。神很公平,不會再記念因犯錯而已被處罸過的事件,所以聖經對大衞的評價是,「因為大衞除了赫人烏利亞那件事,都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一生沒有違背耶和華一切所吩咐的。」(列王紀上 15:5)

           難道我們從大衞的例子就可以說,犯姦淫是可以的。不,絕對不可以。這是特例,而一般的原則在舊約的十誡中說得清楚,「不可姦淫。」(出埃及記 20:14) 在新約也一致的說,「婚姻,人人都當尊重,牀也不可污穢,因為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審判。」(希伯來書 13:4)

           聖經基本上都是講一般的原則,但也有特例,我們要分辨那些是特例,所以耶和華是「…使摩西知道他的法則,叫以色列人曉得他的作為。」(詩篇 103:7) 我們就從「神藉著聖經告訴我們是一致的」原則,來看妓女喇合的事情,就可以看到其說謊的赦免。

4. 妓女喇合的信心和其說謊的赦免

           首先,「耶利哥王打發人去見喇合說:「那來到你這裏、進了你家的人要交出來,因為他們來窺探全地。」女人將二人隱藏,就回答說:「那人果然到我這裏來,他們是哪裏來的我卻不知道。天黑、要關城門的時候,他們出去了,往哪裏去我卻不知道。你們快快地去追趕,就必追上。」(先是女人領二人上了房頂,將他們藏在那裏所擺的麻稭中。)」(約書亞記 2:3-6)

           「二人還沒有躺臥,女人就上房頂,到他們那裏,對他們說:「我知道耶和華已經把這地賜給你們,並且因你們的緣故我們都驚慌了。這地的一切居民在你們面前心都消化了。因為我們聽見你們出埃及的時候,耶和華怎樣在你們前面使紅海的水乾了,並且你們怎樣待約旦河東的兩個亞摩利王西宏和噩,將他們盡行毀滅。我們一聽見這些事,心就消化了。因你們的緣故,並無一人有膽氣。耶和華你們的神,本是上天下地的神。」(約書亞記 2:8-11)       

     妓女喇合的信心是大的,她衹是聽見耶和華所行的事,就相信祂「…本是上天下地的神。」(約書亞記 2:11) 於是她願意為祂擺上自己的生命去說謊,因為她知道如果被發覺,極可能會被處死的。我們知道,「身體沒有靈(魂)(spirit, G4151)是死的,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。」(雅各書 2:26) 伴隨妓女喇合的信心行為就是擺上自己的生命去說謊。

     因此就有基督徒基於喇合的例子,很可笑的說是可以說謊並且實行。聖經說得很清楚,撒但「…說謊是出於自己,因他本來是說謊的,也是說謊之人的父。」(約翰福音 8:44) 三位一體的神怎麼會要我們認撒但為父呢? 如果不小心說了謊,一旦發覺,就要認罪,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(約翰一書 1:9)

           那麼妓女喇合的事究竟該如何解釋呢? 她衹因聽見耶和華所做的事就有大信心,願意把自己的生命擺上,而聖經衹稱贊喇合的信心,就是希伯來書說的,「妓女喇合因着信,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,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。」(希伯來書 11:31) 我們從「神藉著聖經告訴我們是一致的」原則,就可以看到這是一個特例,衹有一個能一致的解釋,就是神有絕對主權可以赦免大衞的死罪,祂也赦免了喇合說謊的罪,所以聖經衹提到了她是信心的榜樣。所以讀經時一定要把特例從一般的原則中分別出來,這就和我們討論的主題,「…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(馬可福音 10:9) 有關了。

5. 傳統絕對不可離婚的觀念及不符合聖經的地方

           傳統的觀念基本上是基於這節經文,「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(創世記 2:24) 所以傳統的觀念是說結了婚就絕對不可以離婚。這當然不是摩西說的,更不是神原先的旨意, 因耶穌很明顯的說,「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(馬可福音 10:9) 試問,有多少人真正知道自己的婚姻是神所配合的?就我所知,相信這樣的人很多,但真正知道的人不多,知道是神所配合的時候,就自然不會想到要離婚的。不少人是在利用創世記 2:24 的話來牽制虔誠的妻子不可離婚,在字面上要「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。」(以弗所書 5:22) 卻忘了丈夫該盡的責任,「你們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正如基督愛教會,為教會捨己。」(以弗所書 5:25) 雖然作丈夫的,一生都可能不會碰到要捨棄自己物理的生命的時候,但要有這個心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這不是鼓勵人離婚,正好相反,神造男造女是有一個次序的,「…先造的是亞當,後造的是夏娃,」(提摩太前書 2:13) 要知道夫妻角色是不同的,因「耶和華神說:「那人獨居不好,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。」」(創世記 2:18) 男女在救恩前是平等的,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他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。」(約翰福音 3:16) 完全和性別無關。就像我們先前所說的,二人要成為一體後,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創造時的亞當。尤其是當妻子對的時候,怎麼能不「….存敬畏基督的心,彼此順服。」(以弗所書 5:21) 呢? 所以不能離婚衹是一般性原則,有些特例能確實的說明,有些婚姻絕對不是神所配合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舉個較為極端但可能發生過的例子來說,夫妻二人原都不是信主的,結婚後妻子信了主,而丈夫則仍不信主,且有家暴的行為。在這種情況下,有人可能會說,這是神量給妻子的環境,告訴她要記得這經文,「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。」(以弗所書 5:22) 有家暴的丈夫,絕對沒有盡到作丈夫的責任。虔誠的妻子知道,「不要以惡報惡。眾人以為美的事,要留心去做。若是能行,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。」(羅馬書 12:17-18) 與衆人尚要和睦相處,何況是與丈夫呢?

           通常即使有家暴,妻子也不會立刻想要離婚的,而可能認為是承受由錯誤的決定來的懲罸,衹有在非常確定這婚姻絕不是神所配合的情況下,才會想到離婚。知道聖經說得很清楚,「你們所遇見的試探,無非是人所能受的。神是信實的,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。在受試探的時候,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,叫你們能忍受得住。」(哥林多前書 10:13) 焉知丈夫的最終同意離婚,不是神開給她最好的一條出路?簡言之,不可離婚是一般的情況,當是特例時,是應該順服神而離婚的。

     我們最後來看這經文,「耶穌對他們說:「凡休妻另娶的,就是犯姦淫,辜負他的妻子;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」(馬可福音 10:11-12) 這是一般原則,不是在說特例。神偶而會以我們難以想像的方式促成一段婚姻,我們先前不是說神的工作促成了大衞和拔示巴的婚姻嗎?而且當「大衞安慰他的妻拔示巴,與她同寢。她就生了兒子,給他起名叫所羅門。耶和華也喜愛他,就藉先知拿單賜他一個名字叫耶底底亞,因為耶和華愛他。」(撒母耳記下 12:24-25)  

(經文除了特別註明外,是基於和合本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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